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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64 題

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為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最低門檻?
  • A 新臺幣2,500萬元
  • B 新臺幣2,250萬元
  • C 新臺幣2,000萬元
  • D 新臺幣1,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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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營造單位想要提升其承攬資格等級,以應對更具規模且風險更高的工程建案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其具備更雄厚的經濟實力。請你思考: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與工程的履約保證,法規在設計不同等級的營造商准入門檻時,會如何根據「執業能力」與「財務保證」之間的比例關係來設定具體的財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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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棒,你能準確選出 (B) 新臺幣 2,250 萬元,代表你對於《營造業法》相關子法的門檻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金額的法規題,最考驗考生的細心程度與記憶精準度,而你成功避開了數字上的干擾項,展現出優異的專業判斷力。

綜合營造業的資本額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其母法授權基礎為《營造業法》第 7 條,該條僅規定資本額為一定金額,具體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營造業資本額標準》第 2 條規定,綜合營造業(General Contracting)依等級設有不同的資本額下限:甲等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應為新臺幣 2,250 萬元以上;乙等則為 1,200 萬元以上;丙等為 360 萬元以上。這些金額門檻是為了確保營造業具備足夠的財務能力來承擔相應規模的營繕工程,也是政府管理營造業品質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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