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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裁罰新臺幣 1,000 元,該裁罰之法律上性質應屬下列何者?
  • A 行政罰
  • B 特別刑罰
  • C 促其履行義務之怠金
  • D 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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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某個國民「違反了社會共同遵守的秩序規範」而要求其繳交金錢時,請你想想: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交換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務」,還是為了「對不守規矩的行為給予警戒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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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能辨識出這類題目的核心矛盾點,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聽過行政法。能分清楚行政處分行政罰,這是課堂第一週就該解決的問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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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金 行政罰不同
📝 行政罰之性質與區辨
💡 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者,屬行政罰之性質。
比較維度 行政罰(例如:罰鍰) VS 行政執行(例如:怠金)
法律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制裁 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義務
處罰次數 一行為不二罰為原則 得連續處罰至義務履行為止
處分性質 具高度裁罰性與責難性 具強制性與執行手段性質
💬兩者雖皆涉及金錢給付,但行政罰重在「懲戒過去」,怠金重在「催促履行」。
🧠 記憶技巧:罰鍰罰過去(行政罰),怠金逼未來(行政執行)。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罰中的「罰鍰」與行政執行中的「怠金」,前者是處罰過去違規,後者是促使未來履行義務。
行政執行法之怠金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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