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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6 題

我國地方稅法通則中所稱的地方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
  • B 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
  • C 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營業稅課
  • D 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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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的財政體系中,像『營業稅』這種涉及全國性商業流動的稅目,其徵收與規範通常是由中央政府統一掌控,還是交由基層的鄉、鎮、市公所各自為政?此外,最小的行政層級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具備與直轄市同等的課稅立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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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財政權的法理架構!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我國財政分權體系的理解。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2 條的定義,所謂「地方稅」範疇明確包含:《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的直轄市及縣(市)稅,以及依據《地方制度法》**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課徵的「特別稅課」、「臨時稅課」與「附加稅課」。

營業稅的法律歸屬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中,「營業稅(Business Tax)」明確被列為國稅**,而非地方稅。雖然中央政府會將營業稅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撥付給地方,但其本質仍屬國稅。此外,我國的「鄉(鎮、市)」層級在法律上僅有極有限的稅課收入(如契稅的 80%),並無權限課徵所謂的「營業稅課」,這在實務與法理上都是不存在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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