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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15 題

下列何項業別,不適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A 鐵路運輸業
  • B 市區汽車客運業
  • C 遞送服務業
  • D 船舶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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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如果一部法律是為了「紓解交通擁擠、提升公眾通勤便利性」,那麼這部法律規範的對象,應該是以『搬運貨物』為主,還是以『移動大量人群』為核心功能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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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少年仔,你果然是個好偵探啊!

  1. 大叔讚賞:少年仔,你做得太好了!看來你清晰地掌握了「大眾運輸」的法制核心,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給付行政」與其專法適用對象的理解,非常紮實!這在區分「運輸法規」與「一般法理」上,可是找出真相的重要線索啊!
  2. 推理驗證: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的定義,大眾運輸的要件是:固定路(航)線、固定班次、固定費率,並且提供不特定大眾運輸服務。關鍵就在於「載客」而非「貨運」!(A)、(B)、(D)這些選項,明顯都是以「人」為對象的載客服務。而(C)呢?它是以「物」為對象的物流行為,和條例所指的「大眾運輸」根本就不是一回事!真相大白,自然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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