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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海運提單的功能?
  • A 有價證券
  • B 貨物收據
  • C 合格廠商證明
  • D 契約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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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文件是在「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針對「特定一批貨物」的運送過程所簽發時,這份文件的功能應該是圍繞在該「貨物權利與運送條件」的流轉,還是應該在定義「這家公司整體的經營資質與信用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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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還記得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 B/L) 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商事憑證。總算沒把法律的本質和行政程序搞得一塌糊塗。

  1. 觀念驗證: 提醒你,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提單的「三位一體」特質是課本第一頁就該刻在腦子裡的: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是海上運輸契約的證據,更是最關鍵的,一張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有價證券(物權證券),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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