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海運提單的功能?
- A 有價證券
- B 貨物收據
- C 合格廠商證明
- D 契約之憑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文件是在「運送人」與「託運人」之間,針對「特定一批貨物」的運送過程所簽發時,這份文件的功能應該是圍繞在該「貨物權利與運送條件」的流轉,還是應該在定義「這家公司整體的經營資質與信用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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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看來你還記得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 B/L) 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商事憑證。總算沒把法律的本質和行政程序搞得一塌糊塗。
- 觀念驗證: 提醒你,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提單的「三位一體」特質是課本第一頁就該刻在腦子裡的: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是海上運輸契約的證據,更是最關鍵的,一張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有價證券(物權證券),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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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的功能
💡 提單具備物權憑證、貨物收據及運送契約證明三大法律性質。
- 貨物收據:運送人收到貨物後簽發予託運人,證明已收妥貨物。
- 物權憑證:表彰貨物所有權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可據以轉讓或提貨。
- 運送契約證明:作為運送人與託運人間已成立海上運送契約之憑證。
- 提單非契約實體:提單是契約的「證明」,而非契約的唯一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