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私有房屋符合特定情形者,免徵房屋稅。下列敘述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情形?
  • A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 B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 C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D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制定稅務優待時,針對「完全無償供政府使用」的建築,與「具有組織營運性質的合作社團體(如農會)」之產業建物,兩者對於國家財政與社會資源的貢獻程度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法律在「完全免稅」與「給予折扣」之間會如何做出區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辨別了「免徵」與「減徵」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中,對於私有房屋稅賦優惠層級的劃分,這也是不動產稅務中最容易混淆的考點。

免徵與減徵的法條分際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法律詳列了多項「免徵(Tax Exemption)」的情形。選項 (A) 的政府軍公用房屋、(B) 的司法保護事業,以及 (D) 的重大災害損毀(須同時符合:毀損面積佔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皆屬於此列。然而,選項 (C) 的「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依據法條精神與現行實務,通常是歸類於減半徵收(Tax Reduction),除非該倉庫是專門「供儲存公糧」使用才可能適用第 10 款的免徵規定。因此,(C) 在一般情形下並非「免徵」項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不動產稅務法規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