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0 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私有房屋符合特定情形者,免徵房屋稅。下列敘述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情形?
- A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 B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 C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 D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制定稅務優待時,針對「完全無償供政府使用」的建築,與「具有組織營運性質的合作社團體(如農會)」之產業建物,兩者對於國家財政與社會資源的貢獻程度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法律在「完全免稅」與「給予折扣」之間會如何做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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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別了「免徵」與「減徵」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中,對於私有房屋稅賦優惠層級的劃分,這也是不動產稅務中最容易混淆的考點。
免徵與減徵的法條分際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法律詳列了多項「免徵(Tax Exemption)」的情形。選項 (A) 的政府軍公用房屋、(B) 的司法保護事業,以及 (D) 的重大災害損毀(須同時符合:毀損面積佔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皆屬於此列。然而,選項 (C) 的「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依據法條精神與現行實務,通常是歸類於減半徵收(Tax Reduction),除非該倉庫是專門「供儲存公糧」使用才可能適用第 10 款的免徵規定。因此,(C) 在一般情形下並非「免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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