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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0 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有關前述土地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法價購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應屬單務契約
  • B 依法價購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應屬和解契約
  • C 條文既規定得依法徵收,故得裁量直接徵收
  • D 其取得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價購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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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必須取得人民合法財產時,考量到憲法對保障私有財產的重視,若同時存在「雙方合意」與「國家強制執行」兩種手段,從行政程序正當性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要求行政機關優先採取哪一種方式來處理?為什麼不能直接跳到最激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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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徵收之先行程序。關於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之取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據此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欲取得私有土地時,除非具備法定的緊急例外情形,否則依法必須優先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僅在協議不成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時,始得申請徵收,機關並無直接裁量徵收之權限。因此,該土地之取得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價購優先,選項D正確,而選項C敘述錯誤。另依法價購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屬於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之雙務契約,並非單務契約或和解契約,故選項A與B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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