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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 A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而服刑完畢者
  • B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但任用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 C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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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公務人員是因為「生理或心理狀態」導致法律必須介入限制其行為能力,而非因為「違法亂紀」或「操守瑕疵」,法律在處理其『離開公職』的方式上,是否應與刑事罪犯有所區別,以兼顧其過去貢獻與基本生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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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選項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屬於該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情事,因此若於任用後發生此情形,依法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故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選項B「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以及選項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分別對應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九款及第八款之情事。依據前述規定,公務人員於任用後若發生屬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情事,其法律效果為「應予免職」,而非辦理退休或資遣,故選項A、B、C均不符合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