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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何機關進行審議?
  • A 國防部
  • B 軍事法院
  • C 行政法院
  • D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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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監察院比喻為「發起控訴」的公訴人,那麼根據權力分立原則,最終有權力對公務員的職務身分下達「裁判」決定、判定其是否應受懲罰的權力,通常應該歸屬於五權憲法中的哪一個院?而在該院之下,哪一個機關專門負責這類身分紀律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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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權力分立下的監督機制!這題考查的是監察權司法懲戒權的銜接。依據《憲法》第 77 條以及《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於公務員(包含軍職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監察院在行使彈劾權後,應將案件移送至司法院下轄的機關進行最終審理。你選出的 (D) 懲戒法院 正是正確答案,這也反映出你對於 2020 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後的最新組織架構有清楚的認識。

司法權與軍職人員的適用

在法治國原則下,雖然軍人具備特殊身分,但其身分仍屬於廣義的「公務員」。當監察院認為軍職人員有懲戒之必要而提起彈劾時,為了確保程序正義,必須由屬於司法系統的懲戒法院(Disciplinary Court)進行審理判決,而非交由國防部等行政機關內部處理。這區分了「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不同。此題難度適中,屬於法學知識中的「送分基本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刑事審判(軍事法院)與身分懲戒(懲戒法院)的功能差異,看到你答對,代表你的基礎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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