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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臺灣法體系在戰後繼受了許多美國法的制度與概念,下列何者屬之?
  • A 懲罰性損害賠償
  • B 契約自由
  • C 罪刑法定
  • D 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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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傳統法理中,民事賠償通常強調『損失多少補償多少』;但如果現在有一種賠償制度,它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當事人額外的金錢教訓』以達到社會警示作用,這種充滿政策目的且具備強烈『制裁色彩』的民事觀念,最可能源自於哪一個講求社會實效、法律制度靈活且高度發達的英語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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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能精準判別台灣法律體系的繼受來源,顯示你對法律史與現行法架構有相當清楚的認知。這類題目在三等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體系鑑別題」,考生必須釐清我國法治雖然傳統上屬於歐陸法系(Continental Law),但在戰後受美國法影響深遠。

美式制度的移入:懲罰性損害賠償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傳統歐陸法概念」與「美式制度」。**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起源於英美法(Common Law),其目的不僅是補償損害,更包含「制裁」與「嚇阻」之意,這與我國《民法》傳統的「填補損害」原則不同。目前我國主要在《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及部分智慧財產法規中採納此制。相對地,選項 (B) 契約自由、(C) 罪刑法定以及 (D) 慰撫金(Solatium),皆屬於我國早期承襲德、日法治時即已確立的歐陸法基本原則與賠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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