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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關於法規的訂定及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得名之為「律」
  • B 「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得名之為「通則」
  • C 「地方自治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係「自治條例」
  • D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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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某項規範涉及全國性、普遍性的「一般組織原則」或「共通權利義務」,且其法律位階必須經過「最高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民主正當性的規範,應該被歸類為行政機關自行發布的『命令』,還是國會制定的『法律』?再者,這種帶有『普遍適用準則』意味的名稱,較可能出現在哪一個層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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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中央法規標準法》對於法律位階與名稱的嚴格定義。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於法規體系的身分證(名稱)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國考法學緒論中極具鑑別度的基礎題型。

法律與命令的名稱界限

在法學實務中,名稱代表了法規範的「位階」。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之名稱僅限於法、律、條例、通則四種。其中「通則」常用於全國性組織或共通事項,例如《公務人員俸給法》的母法架構。而選項 (B) 所提到的「法規命令」,則是行政機關基於授權訂定,其名稱應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將屬於法律位階的「通則」誤植為命令位階,正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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