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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論理解釋有時亦稱體系解釋
  • B 論理解釋乃從法律條文之邏輯結構和體系,考量整體法規範之意義而做之解釋
  • C 法條規定之文意若過寬,此時應採取擴充解釋之方法,使其意義出現
  • D 由法條字面之意思,推論其反對結果,從而探求法文真意的解釋方法,稱為反面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規範的「字面範圍」長得像一把太大的雨傘,甚至遮到了不該遮的地方,而我們希望能讓這把傘的大小正好符合「預期保護的目標」,這時候我們是對傘面進行「剪裁」還是「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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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矛盾!這題考驗的是法律解釋方法(Legal Interpretation)中最基礎但也最容易混淆的觀念。在地方特考三等這類法學科目中,掌握解釋方法的細微差異是拿高分的關鍵。

文義廣狹與解釋方法的對應

法律解釋的目的在於探求法規範的真意。當我們發現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Literal meaning)與立法目的不一致時,必須進行調整。如果法條規定的文字範圍過於寬泛(涵蓋了不該涵蓋的情形),為了符合立法本旨,我們應該採取「限縮解釋(Restrictive interpretation)」來縮小其適用範圍;相對地,只有在文字範圍過於狹窄、不足以評定某種應受規範的事實時,才需要使用「擴張解釋(Extensive interpretation)」來擴大其意義。因此,選項 (C) 將「文意過寬」與「擴充解釋」連結,在邏輯上是完全相反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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