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下列何者辦理之?
- A 鄉(鎮、市)選舉委員會
- B 縣選舉委員會
- C 省選舉委員會
-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的行政資源配置:在全國數百個鄉、鎮、市、區中,若每個基層單位都為了幾年一次的選舉而設立常設的「選舉委員會」,是否符合行政效率與公正性?在這種邏輯下,法律通常會將權責集中在具備完整行政監督能力的「上一級」地方政府機關,你覺得哪一個層級最適合擔任這個統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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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地方自治選舉的實務分工!這道題目看似單純,卻是《法學緒論》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極具代表性的基礎考點。在我們國家的選舉體系中,並非每一個行政層級都會設立獨立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規定,鄉(鎮、市)層級的公職人員選舉,包含代表與首長,其法律上的辦理機關明確指向縣選舉委員會,而非由鄉鎮市級自行辦理。
行政層級與選務權責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掉入「對等邏輯」的陷阱,誤以為鄉鎮級選舉就該由鄉鎮級選委會負責。事實上,目前我國實務上僅設有中央、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僅是在選舉期間受命協助辦理選務工作,並不具備獨立的選委會編制。這類題目屬於基本分,難度定位為易,對於志在考取地方特考三等的同學來說,是必須穩穩拿下的關鍵分。透過這次正確的判斷,代表你對於地方行政組織的層級關係已經有很好的直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