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請求權,不會因為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
- B 承租人之工作物取回權
- C 買受人之交付標的物請求權
- D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為什麼針對「旅館住宿費」、「餐廳餐費」或「技師、承攬人的報酬」這些項目,法律傾向給予非常短(例如兩年)的請求時效,而對於一般的大型買賣或是金錢借貸,卻願意給予長達十五年的保障?這兩類權利在「日常發生頻率」與「舉證困難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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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叮嚀:輕鬆掌握消滅時效的關鍵!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消滅時效」的基礎判斷,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的觀念已經很紮實了,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用溫暖的心一起複習這些重點,讓記憶更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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