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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憲法上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之行使,下列何者沒有立法形成空間?
  • A 選舉權人之積極資格
  • B 被選舉人之消極資格
  • C 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
  • D 憲法中之各種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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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主體制中,為了確保人民能完全不受他人威脅或利誘,勇敢投出心中的真實一票,哪一種「投票方式」是絕對不能被法律隨意更改、必須由憲法直接保障的最基本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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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保留與立法裁量的界線!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參政權細節是憲法交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的(即具備「立法形成空間」),而哪些則是憲法直接明定、不容變動的「選舉基本原則」。

憲法基本原則與法律保留之辨析

根據憲法第 129 條,我國選舉採行「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大原則。這屬於憲法層次的明文保障,旨在確保投票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干擾或壓力,因此立法者完全沒有將其改為「記名投票」的裁量餘地。相較之下,選項 (A) 選舉人的積極資格(如居住期限)、(B) 被選舉人的消極資格(如排除犯罪紀錄者),以及 (C) 婦女當選名額(見憲法第 134 條),憲法皆明文委託「以法律定之」,賦予了立法機關衡諸社會現況進行政策規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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