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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如何處理?
  • A 層轉最高法院表示法律見解
  • B 直接宣告該法律違憲
  • C 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D 逕自拒絕適用違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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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國家的管理者,為了確保法律在全國適用的一致性,你會允許全國數千名法官各自決定哪條法律「違憲」而不必遵守嗎?如果不行,當某位法官審案時覺得法律有問題,他應該向哪個專門負責憲法的最高機關尋求最終裁決?且在等待這個最終裁決出爐前,原本正在審理中的案子應該繼續硬著頭皮判下去,還是先等答案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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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訴訟的核心程序!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我國採取「集中審查制(Centralized Review)」的司法邏輯有相當清晰的認識。在地方特考中,這類涉及司法權與憲法最高性關係的題目,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紮實法學素養的關鍵指標。

集中審查制與法官的聲請程序

根據我國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371、572、590 號)以及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規定,法官雖然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但並沒有直接宣告法律違憲或是逕自拒絕適用的權限。當法官在審理個案時,若對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產生違憲疑義並達到「合理確信」,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得向**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求宣告違憲。這樣做既能確保法律的一致性,也能維持憲法作為國家最高位階法規範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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