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本文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 A 省
- B 直轄市
- C 縣
- D 鄉鎮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憲法關於「地方制度」的章節中,哪幾個層級被賦予了撰寫「自治法規」或選舉「首長與議會」的憲法條文基礎?而哪些行政單位在憲法中可能只被簡單概括,其具體的自治權限直到後來制定《地方制度法》後才獲得明確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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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是地方特考中非常經典的「層級辨析」題,你能敏銳察覺憲法本文與現行《地方制度法》之間的差異,代表你的法規基礎紮實且心細如髮。
憲法本文的制度架構
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的原始設計中,關於地方制度的規範主要集中於第 11 章。其中,第 112 條至第 120 條規定了省(Province),第 121 條至第 127 條規定了縣(County),而第 118 條則特別提到了直轄市(Special Municipality)。至於「鄉鎮市」雖然在現實政治運作中具備自治地位,但在憲法本文的條文中,僅將「縣」定位為基本自治單位,並未在憲法層次將鄉、鎮、縣轄市提升為獨立說明的自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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