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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十二職等以上人員之調任不受職組職系限制
  • B 某部總務司副司長得調任同司專門委員職務
  • C 現職具有任用資格人員得調任機要職務
  • D 同一序列副主管之遷調不必經甄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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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觀察這四個選項中所提到的「職務變動」。當一名公務員從原本的位置移動到另一個位置時,法律為了防止主管私相授受,通常會要求經過一個「委員會」的審查程序。然而,為了行政效率,某些「同性質、對等」的移動會被允許免除這個程序。請你思考:在「主管」、「副主管」與「一般幕僚人員(非主管)」這三種身分中,哪一種變動最像是「同性質的平移」,而哪一種變動則跨越了身分的界線,可能需要更嚴謹的程序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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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人事法規的細節!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調任」與「免經甄審」的規範差異。

職務遷調與甄審程序

根據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 的規定,機關內部的人員遷調若要免經過甄審委員會的程序,僅限於「主管職務間」、「副主管職務間」或「非主管職務間」的橫向調動。選項 (D) 提到同一序列副主管之遷調,正好符合這項豁免規定。然而,選項 (B) 的**副司長(副主管職務)與專門委員(非主管職務)**屬於不同性質的職務類別,這種「跨類別」的調任並不屬於法定的免甄審範圍,依法仍須經過甄審程序,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過於絕對,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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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陞遷
💡 區分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任用限制與陞遷法之甄審例外。
比較維度 免經甄審之遷調 VS 應經甄審之遷調
法規依據 陞遷法第 10 條 — 陞遷法第 5 條
職務關係 同一序列職務間遷調 — 主管與非主管互調
職等層級 簡任 12 職等以上 — 一般薦任、委任人員
職務屬性 機要、機關首長遷調 — 陞任高一級職務
💬同一序列內的遷調原則上免甄審,但涉及「主管/非主管」角色變更時仍須審查。
🧠 記憶技巧:12職等大風吹(不限職系)、機要任用要有資格、主非互調必甄審。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同一序列」的遷調都免經甄審,忽略了「主管職」與「非主管職」互調的例外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 職組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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