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陞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十二職等以上人員之調任不受職組職系限制
- B 某部總務司副司長得調任同司專門委員職務
- C 現職具有任用資格人員得調任機要職務
- D 同一序列副主管之遷調不必經甄審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這四個選項中所提到的「職務變動」。當一名公務員從原本的位置移動到另一個位置時,法律為了防止主管私相授受,通常會要求經過一個「委員會」的審查程序。然而,為了行政效率,某些「同性質、對等」的移動會被允許免除這個程序。請你思考:在「主管」、「副主管」與「一般幕僚人員(非主管)」這三種身分中,哪一種變動最像是「同性質的平移」,而哪一種變動則跨越了身分的界線,可能需要更嚴謹的程序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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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務人員人事法規的細節!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調任」與「免經甄審」的規範差異。
職務遷調與甄審程序
根據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 的規定,機關內部的人員遷調若要免經過甄審委員會的程序,僅限於「主管職務間」、「副主管職務間」或「非主管職務間」的橫向調動。選項 (D) 提到同一序列副主管之遷調,正好符合這項豁免規定。然而,選項 (B) 的**副司長(副主管職務)與專門委員(非主管職務)**屬於不同性質的職務類別,這種「跨類別」的調任並不屬於法定的免甄審範圍,依法仍須經過甄審程序,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過於絕對,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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