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人民甲欲申請建築許可,經乙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執照。在該建築許可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乙機關才發現該建築許可之作成具有瑕疵,欲加以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該違法之建築許可不得作為甲的信賴基礎
- B 即使當初是因為甲提供錯誤之資料,致使乙作成該建築許可時,甲仍然可主張信賴保護
- C 縱使甲之信賴值得保護,但經權衡信賴利益與公益之後,乙仍然可以撤銷該建築許可,只是應給予補償
- D 若該建築許可經乙撤銷後,原則上自撤銷之日起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假設行政機關今天發現過去發給你的許可證其實是違法的,而你已經投入大量金錢開始施工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要同時兼顧「糾正錯誤(依法行政)」以及「保護對政府承諾的信任」,除了單純的『維持原狀』或『直接取消』之外,有沒有第三種折衷的方法,能讓政府收回錯誤的處分,同時又不會讓你平白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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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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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行政法中極為核心的信賴保護原則(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這道題目精準測試了當「依法行政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發生衝突時,法律如何進行權衡。在行政處分違法的情形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原處分機關原則上得依職權撤銷。然而,若處分相對人(甲)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即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法律並非絕對禁止撤銷,而是採取「信賴補償」制度。依第 120 條規定,若為了維護公益而必須撤銷該處分,機關仍可撤銷,但必須補償相對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的財產損失,這正是選項 (C) 描述的法理精髓。
違法處分撤銷的效力與判斷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撤銷權的行使」與「法律後果」。選項 (A) 誤以為違法處分皆無信賴基礎,忽視了授益處分的特殊性;選項 (B) 則忽略了若因當事人提供錯誤資料導致處分,其信賴是不值得保護的;而選項 (D) 則觸及《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撤銷原則上是溯及既往(Ex tunc)失其效力,而非僅自撤銷日起生效。你能精準鎖定 (C) 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 121 條的體系架構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運作中是判斷政府補償責任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