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甲因欠稅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財政部因而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出境,嗣經該署向甲核發限制出境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根據機關間權限委託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 B 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多階段之行政處分
- C 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根據機關間權限委任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 D 該限制出境處分係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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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需要「懂稅務的機關」確認原因,並由「懂國境管理的機關」執行結果時,這兩個機關是在做『權限的轉讓』,還是各自在行政鏈條中完成自己負責的那一段程序?如果最終處分書上蓋的是後者的關防,那前者的『函請』在法律上扮演的是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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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行政機關間職權分工與程序鏈結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透視行政行為背後的「接力」關係,而不被多個機關的出現所干擾。
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法律結構
本題的考點在於多階段行政處分(Multi-stage Administrative Act)。在實務運作中,稅捐稽徵法規定財政部負責判斷欠稅事實(先行階段),但財政部本身並不掌握國境出入之管轄權;相對地,內政部移民署(NIA)雖握有國境管理權,卻無法逕行判斷民眾是否欠稅。因此,財政部的「函請」是內部前階段行為,而移民署最終核發的限制出境通知,才是真正對甲產生法律效果的外部行政處分。這種由不同機關依序參與,最後由末職權機關作成處分的過程,正是典型的多階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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