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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雙務契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與人民得締結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
  • B 雙務契約之締結,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
  • C 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 D 人民與機關之給付義務應相當,且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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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某種情況下「必須」給予人民補助(這就是所謂的『羈束行為』),完全沒有選擇餘地,那麼行政機關還有空間去跟人民談判、要求人民提供額外的好處來作為交換嗎?如果此時行政機關與人民簽訂了一個互負義務的合約,這種『討價還價』的行為會不會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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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行政契約的法理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雙務契約」規範的細膩理解。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既然要與人民「簽約」協商,機關必須擁有裁量空間才能討價還價,但這其實是法律實務上常見的誤區。

行政契約與裁量權的關係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2項的規定,行政機關於**「無裁量權」**時,仍然可以締結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只是此時法律為了防止機關假契約之名行「違法討價還價」之實,特別規定契約中人民的給付義務,必須以符合第93條第1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換言之,裁量權並非締結雙務契約的絕對前提,只要符合法規要件,即便是羈束性的行政領域,亦有契約存在的空間。這正是選項 (B) 敘述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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