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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關於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損失補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為之
  • B 損失補償不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 C 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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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為了救災,依法拆除了一棟快要倒塌、威脅路人安全的私人危樓,而這個拆除行為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在這種「合法造成他人損失」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行政效能與社會秩序的穩定,會對人民「請求補償」的行為設定哪些時間限制或主觀條件,才不會讓補償責任漫無止境地懸而未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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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即時強制」的救濟核心!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在行政法實務中,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屬於一種「合法侵害」下的**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補償,其請求權時效在《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4 項有明確規定:請求權人必須在知有損失後 2 年內,或自損失發生後 5 年內提出請求。這項時效設計是為了兼顧人民權益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損失補償的法定要件與原則

讓我們進一步釐清其他選項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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