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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有法律規定作為舉行聽證之依據
  • B 得為預備聽證,必要時亦得再為聽證
  • C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無後續救濟管道
  • D 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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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行政案件極其複雜、當事人眾多且爭點繁雜,為了避免正式程序在混亂中浪費行政資源,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前置磋商」機制來幫助各方先行對齊資訊、節省正式程序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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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Hearing)」程序的細部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程序正義與效率平衡的深刻理解。

聽證程序的靈活性與嚴謹性

正確答案 (B) 展現了行政程序在實務運作中的彈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行政機關為了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Pre-hearing)以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釐清爭點、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至於其他選項,(A) 忽略了機關依第 107 條第 2 款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主動舉行;(C) 則誤解了法律效果,經聽證之處分依第 109 條雖免除「訴願」程序,但仍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D) 則與第 54 條規定「以公開為原則」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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