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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有關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比例原則在於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 B 比例原則亦適用於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之審查
  • C 比例原則源於誠信原則,同屬帝王條款
  • D 比例原則不僅拘束行政,亦拘束立法及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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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比例原則的核心是為了限制「強大的國家權力」去隨意干預「人民的自由」。這種為了防止國家變成「警察國家」而設定的權力界限,比較像是源於雙方誠實信用的契約精神,還是更像源於「國家必須依法律運作並受憲法制約」的法治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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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被譽為行政法的「帝王條款」,其核心在於要求國家權力行使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的關聯與衡平感,這點在選項 (A) 中已有明確的描述。你能夠一眼識破選項 (C) 的陷阱,說明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法理根源」掌握得相當紮實。

比例原則的位階與起源

事實上,比例原則在憲法層次源自於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過度侵害;而**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Good Faith)**則是另一項獨立的重要原則,兩者雖同具高度重要性,但起源與功能邏輯並不相同。此外,比例原則的效力範圍極廣,如選項 (D) 所述,它是憲法位階的原則,全面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權。而在審查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時,針對差別待遇是否「過度」,也常借用比例原則的邏輯來進行合理性判斷,故選項 (B) 亦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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