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一般給付訴訟所得請求之內容?
- A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稅,誤將退稅款匯入他人帳戶,向該他人請求返還
- B 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因故不履行契約,行政機關請求其履行
- C 人民請求主管機關勿作成裁處沒入之處分
- D 人民請求主管機關作成營業補貼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權利或金錢的獲得,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審查並作成一個正式核准公文(處分)」後才能領取,與那些「直接基於契約約定」或「法律事實(如匯錯款)」產生的請求權,在救濟程序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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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行政訴訟中極為核心的「訴訟類型選擇」問題!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你是否能區分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與課予義務訴訟(第 5 條)的界線。這在國考中屬於中等難度的指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定性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課予義務訴訟的優先性
行政訴訟制度設計遵循「訴訟類型嚴謹化」。一般給付訴訟的適用前提是該請求內容不屬於行政處分。選項 (D) 提到人民請求主管機關作成「營業補貼處分」,關鍵字就在於「處分」二字。既然涉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處分,法律上就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尊重行政機關的先行處置權,不能直接跳過處分程序逕行請求一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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