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事件?
- A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之代位求償
- B 私立大學勒令學生退學
- C 對於私立大學教師升等不通過決定
- D 人民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所生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因為法律規定,先行代為支付了本該由私人(雇主)負擔的債務,進而回頭向該私人要求歸還這筆錢時,這種「討債」的權利基礎,與一般民間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款的性質相比,是否有任何必須動用「高權強制力」才能行使的特徵?抑或它本質上就是在處理一項債權債務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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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關係與公權力行使的界線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私法區分的精髓!這題的核心在於辨別國家行為是基於「高權行為」還是單純的「私經濟活動」。在選項 (A) 中,勞工保險局墊償工資後向雇主求償,本質上是基於《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辦法所產生的債權移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95 號解釋,這種代位求償權與一般的民事債權無異,屬於私法上之權利,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你能識別出這一點,顯示你對機關參與私法關係的態樣已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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