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合議制機關
  • B 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 C 行政院院長提名委員後,即無人事監督權
  • D 立法院對於委員之人選決定,享有制衡權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被賦予『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地位時,這份『獨立』是指它徹底脫離了行政部門的行政體系,還是僅指它在『專業判斷』上不受上級干預?如果該機關的成員出現嚴重的違法失職,行政體系中是否仍需有一個最高首長,依據法定的組織關係對其進行職務上的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獨立機關(Independent Commission)**的法律本質!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作為我國法制下的獨立機關,其設置初衷在於確保選舉與公民投票制度的公正與中立。你正確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過於絕對,這展現了你對行政組織法中「功能性獨立」與「層級監督」邊界的深刻理解。

獨立機關與行政院的監督關係

中選會雖然在職權行使上具有高度的「功能性獨立」,免受行政院長日常的事務性指揮監督(即選項 B 所述之職權行使),但其在行政組織體系上仍隸屬於行政院。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委員雖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但院長對其仍保有法律範圍內的人事監督權。例如,若委員有違法失職或符合法定解職要件時,院長仍須依法處理任命與解職事宜。若誤以為「獨立」等於「行政與人事完全脫鉤」,便會落入考題的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行政法規與地方自治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