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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關於公務員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但得兼任私人企業之監察人
  • B 公務員即使依法令兼職,亦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於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
  • D 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之同意,兼任非營利事業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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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絕對公正、不受到私人企業利益的牽絆,你認為法律對於「公務員參與民間公司監督決策層面」的限制,應該採取「全面禁止」還是「有條件開放」的態度?這種職位與其公職身份是否存在天生的立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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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A) 的謬誤,這顯示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經營商業」的禁制規定有著相當清晰的界線感。在行政法規中,公務員的廉潔與職務純粹性是維繫政府誠信的基石,因此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限制。

公務員與營利事業的紅線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的規範,公務員不僅不得經營商業,更明確禁止兼任營利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supervisor)。這是因為監察人職位涉及對私部門利益的深度參與及監督,與公務員應維持的公正立場存在本質上的利益衝突。至於選項 (B) 的「兼職不兼薪」原則、(C) 俗稱「旋轉門條款」的 3 年 5 年規範,以及 (D) 兼任非營利組織職務需經同意之機制,皆屬現行法規下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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