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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3 題

查核人員因受查者存在重大訴訟或索賠,而須與受查者之外部法律顧問直接溝通時,下列程序何者較不妥適?
  • A 寄送由管理階層具名之查詢函,要求外部法律顧問與查核人員直接溝通
  • B 要求外部法律顧問告知訴訟成本之估計
  • C 該事項存有顯著風險時,要求與外部法律顧問會面討論,管理階層須作迴避
  • D 查詢負責處理攸關事項之管理階層,以取得截至查核報告日與訴訟及索賠現況有關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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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身為一位外部觀察者,想要與某家公司的法律顧問深入討論該公司的機密法務問題時,從法律特權(Legal Privilege)與委任關係的角度來看,誰才具備授權討論的核心地位?若強行排除這個核心角色,雙方的溝通在實務運作上會面臨什麼法律或程序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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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別出查核實務中的溝通盲點!這題考驗的是查核人員、管理階層與外部法律顧問(Legal Counsel)之間的三方互動邏輯。在處理重大訴訟與索賠事項時,雖然查核人員需要保持獨立性,但外部法律顧問是受僱於管理階層而非查核人員。因此,根據審計準則規範,當雙方需要會面討論顯著風險時,通常必須經過管理階層同意,且管理階層的代表通常應出席。選項 (C) 所稱的「須作迴避」完全背離了實務上的法律特權與程序倫理,這也是這道題目最核心的誘答陷阱。

溝通程序與專業評估

從鑑別度來看,這題要求學生必須熟悉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查核程序。選項 (A) 的管理階層具名查詢函是基本前提,因為沒有管理階層的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基於保密義務無法對外發言。而選項 (B) 與 (D) 則是查核人員為了評估財務報表揭露是否充分、賠償準備金是否合理所必須採取的必要步驟。這題難度在於學生往往會過度解釋「獨立性」,誤以為為了公平而必須排擠管理階層,但正確的專業判斷應建立在理解各方權責的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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