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5 題
依據審計準則 501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之規定,如由第三方保管之存貨對財務報表係屬重大,為對該存貨之存在及狀況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下列何者並非查核人員應執行之查核程序?
- A 自行或安排其他查核人員參與第三方之存貨盤點
- B 向保管者發函詢證
- C 對第三方內部控制之適當性取得其他會計師之報告,以確認存貨業經適當盤點及保全
- D 要求管理階層編製第三方保管存貨之進出庫變動表,就進出紀錄核對受查者內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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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寄放了一件名貴的珠寶在銀行保險箱,現在查核人員想確認這件珠寶是否真的還在銀行、有沒有被掉包,你認為查核人員是應該留在你的辦公室翻閱你寫的『存放日記』,還是應該直接去銀行看一眼或請銀行發出聲明文件,才能真正達成審計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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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審計準則第 501 號(查核證據-對存貨、訴訟與索賠及營運部門資訊之特別考量)中關於委外存貨的查核核心有很深刻的理解。
外部證據與實質性程序的應用
在處理存放於第三方的重大存貨時,準則強調查核人員必須針對「存在(existence)」及「狀況(condition)」取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選項 (A)、(B) 及 (C) 均涉及與保管人直接聯繫、親自觀察或取得其他查核人員的專業報告,這些方式屬於外部證據或對第三方環境的直接測試,具有較高的證據力。相對而言,選項 (D) 僅要求管理階層提供明細並核對受查者本身的內部文件,這在本質上仍是在檢視受查者自身的會計紀錄,對於「存放於外部」的資產是否真的存在,其驗證效力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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