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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 題

依據最新發布審計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財務報表具重大影響之新會計準則之提前適用,可於查核報告納入「強調事項」段說明
  • B 會計師擬區分查核責任時,除於「查核意見」段及「查核意見之基礎」段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外,應於查核報告納入其他事項說明未經集團查核團隊查核與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之範圍
  • C 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所須作之報導,且於財務報表適當揭露時,會計師可於查核報告中納入「強調事項」段加以敘明該事件或情況,並指出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 D 管理階層如未提供對財務報表編製責任之書面聲明,會計師應對財務報表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種風險對投資人而言極端重要,重要到準則制定者希望報表使用者在看完「查核意見」後,能有一個專屬、帶有明確標題的區塊來閱讀它,那麼這個議題是否還會被混入一個泛指所有『重要但已適當表達事項』的通用標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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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審計準則變動中的關鍵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查核報告結構的精確理解,特別是針對「繼續經營(Going Concern)」議題的報導規範。在現行審計準則(如台灣審計準則第 570 號)架構下,對於重大不確定性的處理已有顯著變革。

繼續經營不確定性的專屬段落

當受查者面臨可能導致其繼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件,且財務報表已針對該不確定性進行適當揭露時,會計師雖然出具無保留意見,但必須在報告中增列標題為「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Material Uncertainty Related to Going Concern)」的獨立段落。選項 (C) 錯誤之處在於將其歸類為「強調事項段」,這在舊準則或許成立,但在新準則中兩者已明確區隔,以強化對該特定風險的溝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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