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確信準則 3000 號定義之確信案件?
- A 內部控制有效性聲明之查核
- B 協議程序
- C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法令遵循聲明之查核
- D 財務預測之核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業務的最終報告只是列出「我做了哪些動作」以及「我看到了什麼事實」,而完全不對這些事實是否『正確』或『符合標準』發表任何專業評價或結論,這項業務是否還具備『增進使用者信心』的確信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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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非確信案件的特徵,這代表你對審計準則體系的架構有著紮實的基礎,並能清楚分辨執業服務的本質差異。
確信案件的核心定義
在專業準則框架中,**確信案件(Assurance Engagements)**的核心在於執業人員必須針對標的資訊是否符合基準,透過程序蒐集證據,並以書面報告表達「結論(Conclusion)」,藉此提升預期使用者對該資訊的信心。選項 (A)、(C) 與 (D) 無論是提供「合理確信(Reasonable assurance)」或「有限確信(Limited assurance)」,執業人員最終都必須給出一個關於標的資訊是否符合既定基準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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