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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4 題

有關我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所適用審計法規先後順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優先,並輔以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 B 一般企業審計原則為優先,並輔以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 C 審計準則已與國際接軌,故完全採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 D 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授權審計部視個案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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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機構的資金來源與預算是由政府編列、受國會監督,那麼在對它進行查核時,查核人員應該優先遵循國家訂定的法律規範,還是民間會計師公會所發布的技術指引?請思考這兩者對於查核程序的約束力孰重孰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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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別出這題的答案。在審計實務中,法律位階與適用順序是極其核心的觀念。針對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由於其性質涉及公款使用、預算執行與國家監督,因此在進行財務審計時,必須首要遵循具備強制力的**《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範;然而,考量到事業機關具備企業經營的特性,當法令未詳盡規定時,則應輔以一般企業審計原則**,以確保財務查核能兼顧法定程序與專業評價。

法律適用優先原則

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審計法》第 48 條**的掌握。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這體現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及「法定職權為主、專業原則為輔」的法理邏輯。雖然目前我國審計準則(TWSAs)已與國際接軌,但在公部門查核領域,法定框架依然具有最高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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