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6 題
依中央總會計制度規定,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公告及保存,應分別依何種法律規定辦理?
- A 皆依決算法
- B 決算法及會計法
- C 會計法及審計法
- D 皆依會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後,政府需要向人民交代這一年『最終花多少、剩多少』的結果,這屬於預算執行的最終階段(Settlement);而針對報告產出後,這些實體紙本或電子檔案『要在檔案室放幾年才能銷毀』,這屬於文書帳務的管理準則。這兩件事,會是由規範『預算結果』的法律與規範『帳務技術』的法律共同管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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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會計中「公告」與「保存」的不同法規源頭。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政府預決算體系與會計行政規範的分工認識。在《中央總會計制度》第七章中明確規定,政府年度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的公告程序必須回歸到**《決算法》辦理,而關於會計報告、憑證及帳簿的保存年限與處理,則統一由《會計法》**進行規範。
決算公告與帳表保存的法源基礎
從法律實務面來看,年度會計報告的公告具有嚴謹的程序。根據**《決算法》第 28 條**,立法院審議通過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應守秘密部分不予公告。而關於「保存」的部分,則是為了確保會計紀錄的完整性以備查核,這屬於**《會計法》**(如第 83、84 條)規範的行政管理範疇。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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