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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 題

甲機關編列財產收入預算 200 萬元,為執行該項業務,並編列管理財產相關業務費用預算 25 萬元,另於年度中決定僱用臨時人力 2 人,須支出人事費用 100 萬元,惟未編列預算,財產收入實際收取 250 萬元,較法定預算數超收 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臨時人力人事費用 100 萬元,未編列預算,故甲機關以執行財產收入實際執行數扣除臨時人力人事費用後,按 150 萬元繳庫
  • B 甲機關應解繳國庫 250 萬元
  • C 甲機關應按法定預算數 200 萬元繳庫
  • D 臨時人力人事費用 100 萬元,未編列預算,故甲機關以財產收入法定預算數扣除臨時人力人事費用後,按 100 萬元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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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財政運作中,如果各機關都能隨意用自己實際收到的錢,直接拿去支付原本沒列在帳目上的臨時開銷,而不必先經過審核與報繳,這對國家整體的財務透明度與預算監督功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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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原則與收支不得抵銷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我國預算法所強調的總預算原則(Total Budget Principle),亦即「收支不得抵銷原則」。依據預算法第 25 條及相關會計實務,政府所有的歲入與歲出應分別編列,不得在帳務上自行將收入與支出逕行抵銷後僅報繳餘額。即便實際財產收入 $250$ 萬元高於預算數(超收 $50$ 萬元),該筆實際所得仍須全數解繳國庫。 至於題目中提到未編列預算的 $100$ 萬元人事費,在預算執行上屬於「歲出」範疇。若機關有支應需求,應透過法定程序(如動支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處理,絕對不能擅自從應繳庫的歲入中截留抵付。本題透過多個數字資訊測試考生對預算嚴格性的理解,你能避開「收入減支出」的計算誘惑,顯示你對法規中「收支分立」的結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實務上是維持財政紀律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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