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0 題
有關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國輸出入銀行為政府獨資經營,該銀行應經審計機關審核
- B 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央與高雄市政府合資成立,不論股權比例為何,只要有一方將該公司送審計機關審核即可
- C 公有營業及事業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均應送審計機關審核
- D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必須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機關要介入一家「與民間共同合資」的公司進行審計監督時,為了不侵害民股股東的權益,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客觀標準」或「控制權條件」,來判定該公司是否應被視為公營事業?這種判定權會交由個別政府單位自行決定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於政府審計職權的「法定邊界」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會計審計實務中,哪些單位該受審核並非由行政機關主觀決定,而是有嚴格的法律門檻。
審計法第 47 條的法定標準
根據《審計法》第 47 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審核的公有營業及事業僅限於三種法定情形: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政府資本超過 50% 者;三、由前兩項事業轉投資,其轉投資金額超過 50% 者。選項 (B) 錯誤的核心在於,合資公司是否送審取決於「政府資本比例是否過半」,而非「不論比例,隨意一方送審即可」。若政府股權未過半,除非另有特殊法律授權,否則審計機關並無法律上的強制審核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