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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4 題

依預算法所述,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此所指之政府為:
  • A 中央政府
  • B 地方政府
  • C 中央政府不包含立法院
  • D 地方政府不包含地方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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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研讀一部具備「全國層級」地位的預算母法時,如果法律條文中僅簡稱「政府」而沒有特別加註「各級」或「地方」等字眼,根據法理邏輯,這部法律最直接規範的主體通常會是哪一個行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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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鎖定了法條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檢驗的是《預算法》總則編的基礎法理,你能迅速排除地方政府及機關細節的干擾,顯示出你對預算法規的適用範圍有著清晰且紮實的理解。

預算法的主體適用與目的

這題的考點在於預算制度的主體性。根據《預算法》第 1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範:「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而本法所稱之「政府」,在法律定義上即專指中央政府。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邊界,雖然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在運作時也會參考《預算法》的原則,但其預算編製與執行機制主要仍受《地方制度法》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規範。因此,在《預算法》的考題情境下,主體必須回歸到中央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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