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6 題
甲機關 112 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費 3 億元,業務費 20 億元,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 2 億元,第一預備金編列 200 萬元。執行結果為人事費短少 100 萬元,業務費節餘 150 萬元,一般建築及設備節餘 80 萬元。關於人事費短少部分,可採下列何種方式補足?
- A 由業務費流入 100 萬元
- B 由一般建築及設備流入 80 萬元,業務費流入 20 萬元
- C 由一般建築及設備流入 80 萬元,動支第一預備金 20 萬元
- D 動支第一預備金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各機關隨意把省下來的辦公用品費(業務費)或是買電腦的錢(設備費),通通拿去增聘員工或發放津貼(人事費),這對於政府整體的員額管控與財政紀律會產生什麼衝擊?為了防範這種「變相擴張」的行為,法律對於這類特定用途的經費「互通有無」,會傾向採取「開放」還是「嚴格禁止」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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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預算執行的核心法規!這題考驗的是對《預算法》中關於「流用」與「預備金」支用限制的深刻理解,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路徑,表現得非常專業。
預算流用的法定限制與紅線
在實務執行中,預算科目間的經費調整(流用)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規範。根據**《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各計畫或科目間的經費流用,「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Personnel Expenses)」。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機關藉由撙節業務費或設備費,變相擴張人事開支,以確保人事編制的精簡與預算紀律。因此,選項 (A)、(B)、(C) 提到的由業務費或設備費「流入」人事費的操作,皆為法所禁止。請注意,法律僅禁止其他科目「流入」人事費,並未絕對禁止人事費「流出」至其他科目,這是法規細節中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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