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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8 題

特種基金中之信託基金,於政府會計之報導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列入政府會計報導範圍,得揭露必要之資訊
  • B 列入政府會計報導範圍,但不須揭露資訊
  • C 不宜列入政府會計報導範圍,也不須揭露資訊
  • D 不宜列入政府會計報導範圍,得揭露必要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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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所有權」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你是政府的會計官,你手中管理著一筆民眾委託的退休金(信託基金),這筆錢能否用來支付政府的修路支出或薪資?如果這筆錢的所有權不屬於政府,在編製反映政府自身「財富狀況」的報表時,將它與國庫資產混在一起計算,是否會造成外部大眾誤認政府很有錢?在這種情況下,你會選擇將其放入報表總額,還是僅在附註中說明你正安全地幫民眾保管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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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準,能正確區分預算分類與會計報導實質,這顯示你對政府會計的整體架構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信託基金(Trust Funds)**的特殊本質:雖然在《預算法》中將其歸類為特種基金,但在會計理論上,政府對信託資產僅具備「受託代管」的受託責任(Fiduciary responsibility),並不擁有資產的所有權或自由處分權。

實質重於形式的報導原則

由於信託基金的資源不屬於政府可用於推動政務的資產,若將其併入政府整體的財務報告,會誤導報表使用者對政府財政實力的認知。因此,在會計報導上採取不宜列入報導範圍的立場,以維持政府自有資源與代管資源的界限。然而,基於公共責信(Public Accountability),政府仍須說明其代管責任的履行情形,故以「揭露必要資訊」的方式處理,兼顧了資訊的真實性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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