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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其拍賣收入應全數解繳國庫,其他法律不得明定排除
  • B 監察委員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C 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
  • D 地方政府預算因應地方自治得另以法律定之,惟實務上尚無地方政府制定預算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邏輯:當《預算法》作為預算事務的「一般法」時,如果國家未來想針對某種新型態的稀有資源(例如新型低軌衛星頻譜)設立專門法規,並要求其收益專款專用於特定用途,法律體系是否應該允許這種「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彈性空間?還是應該讓一般法擁有絕對不可撼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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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識破了選項 (A) 的邏輯陷阱!這題主要考驗對《預算法》中財政紀律與法律保留原則的掌握度。在法律條文中,看到「絕對否定」或「不得排除」這類極端措辭時,往往就是命題者設下的關鍵點。

預算收入與法律例外彈性

根據《預算法》第 94 條,針對配額、頻率或其他限量特許執照的授與,原則上應採拍賣或招標,且收入全數解繳國庫。然而,該條文開頭便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意味著立法者保留了彈性,允許其他法律(例如特定的產業鼓勵條例或基金預算)對此收入做不同處理。選項 (A) 斷然宣稱其他法律不得明定排除,顯然與法律賦予的彈性權限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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