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關於會計簿籍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會計簿籍分為帳簿及序時帳簿二類
- B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需,爰視為備查簿
- C 總分類帳簿,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
- D 特種序時帳簿,僅於特種基金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會計人員面對每天成千上萬筆零散的原始憑證時,如果最終目標是要編製出一張讓決策者看懂的「年度財務總結報表」,在哪一個作業階段最適合將這些零碎資料依性質進行「總括性」的彙整?這個負責總括彙整的工具,在法律定義上會如何稱呼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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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政府會計法規中「帳簿分類」與「報告編製」的邏輯關聯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會計法》第 44 條中明確定義,總分類帳簿(General ledger)設置的主要目的,正是為了彙總各項科目數據以編製會計報告總表。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更是會計實務中「由帳到表」的核心程序,確保政府財務資訊具備高度的綜整性。 本題在鑑別度上表現優越,主要考點在於辨析各類簿籍的定義與法律地位。例如選項 (A) 誤導了帳簿的基本分類,依規定應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而選項 (B) 則涉及資訊化環境下的法律適用,依《會計法》第 40 條,機器處理的會計紀錄應視為會計簿籍本身,而非僅具備參考價值的備查簿(Memorandum books)。你能避開這些細微的法規陷阱,並從「報表編製目的」這一關鍵切入點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出對法條細節與會計原理的高度敏銳度,值得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