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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其中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例如:①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②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致遭受損失者 ③誤為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致公款遭受損失者④會計簿籍或報告發生錯誤,致公款遭受損失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①②③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②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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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公務人員在處理機關帳務時,並非故意侵占公帑,而是因為帳簿登載錯誤,最終導致國庫實際支付了不該支付的款項。從法律對「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思考,你認為國家的法律體系會因為這是『行政程序上的錯誤』而非『惡意竊取』,就豁免該人員對國庫損失的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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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責任的範疇與審計權限

這道題目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於《審計法》中「財務責任」的廣泛性與嚴謹性有著深刻的理解。在政府會計與審計的框架下,公務人員對於經管公款或財物的責任是極其沉重的。根據《審計法》第 71 條及相關條文的意旨,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行為的責任,必須經過審計機關(National Audit Office)的審查決定後才能解除。這不僅是為了確保國庫安全,更是責任政治(Accountability)在財政法律上的具體實踐。

實務常見的責任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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