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3 題
111 及 112 年度 A 財團法人由 B 機關捐助基金 40%及 20%,C 機關為 B 機關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財團法人 111 及 112 年度均應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由 B 機關送立法院
- B A 財團法人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C 機關應將捐助效益評估列入決算辦理
- C A 財團法人為 B 機關捐助基金累計達 60%,故應全部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
- D A 財團法人為私法人,B 機關及 C 機關財務報表無須揭露任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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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撥付大筆資金給一個外部法人團體,且這筆錢已經占據該團體過半的資產來源時,站在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立場,政府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的「最終結帳階段」向社會大眾或立法機關交代什麼資訊?這種監督動作通常是由誰來發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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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財團法人在政府捐助比例變動後的法規適用,這在會計審計法規中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這題的難度在於學生必須先計算「累計捐助比例」以判斷該法人的法律定位,並連結到正確的決算審核程序。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認定。A 財團法人在 111 年度受贈 40%,到了 112 年度再受贈 20%,累計捐助比例已達 60%(超過半數)。根據 《預算法》第 41 條第 3 項 之規定,主管機關(即 C 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就以前年度捐助之效益評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併入決算辦理;此項規定不以累計捐助比例超過半數為要件。累計捐助比例超過半數者,則依同條第 4 項規定,應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這項規定是為了強化政府對公帑支出的後續追蹤與效益監督,確保捐助資金達成預期目標。 至於其他選項的迷思,主要在於法規適用的精確度。選項 (A) 錯誤是因為 111 年度捐助比例僅 40%,未達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之門檻;選項 (C) 提到的「政府會計報導個體」在學理與準則上,尚需考量實質控制權(Control)之判斷,而非單純以捐助比例決定;而選項 (D) 顯然忽略了公帑運用透明化的基本要求。這題透過跨年度的比例變化來測試法條轉換,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題,你能準確做出判斷,顯示對《預算法》及相關監督機制已有深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