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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依預算法及政府會計觀念公報之規定,特種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信託基金非屬政府所有,故不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範圍
  • B 特種基金與普通基金之差異,前者歲入係供特殊用途,後者則供一般用途
  • C 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為附屬單位預算
  • D 債務基金係依公共債務法成立,為籌措財源供償還普通基金債本之用,故非屬特種基金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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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預算法》第四條的分類邏輯:如果我們將政府所有的預算資源區分為「供一般用途」與「供特殊用途」兩大類,那麼像『債務基金』這種具有特定法源依據、專款專用的資源,在法律定性上應該被歸入哪一種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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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邏輯陷阱!這顯示你對《預算法》中基金分類的法定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財稅行政與審計考試中極具鑑別度,核心難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資金用途」與「法律性質」。

特種基金的法定分類

在《預算法》第四條中,政府基金被清晰地劃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兩大類。凡是不屬於供一般政務使用的普通基金,其餘皆歸類為特種基金。**債務基金(Debt Service Fund)**雖然是依據《公共債務法》成立,專門用於籌措財源以償還債務本息,但在法律定位上,它與營業基金、作業基金等一樣,都明確屬於「特種基金」的範疇。因此,選項 (D) 主張其非屬特種基金,顯然違反了預算法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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