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8 題
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就該年度之概算,逕送立法院審議
- B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 C 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立法院不再審議
- D 立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司法院院長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司法院為了確保審判獨立而需要自主決定支出,但行政院又是負責彙整全國「大帳單」送交立法院的唯一窗口。當這兩個機關對預算金額看法不一時,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程序,才能既尊重司法獨立,不讓行政院直接「砍預算」,卻又能讓行政院履行其「預算編製者」的職責,並讓最後負責把關的立法院看到雙方不同的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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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司法預算獨立性的核心法理。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為維護司法機關的超然地位,我國《預算法》第 93 條賦予了司法院概算的特殊地位。你所選擇的 (B) 選項正是該條文的精髓:行政院在編製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對於司法院提出的司法概算不得逕行刪減,僅能採取「加註意見」的方式,將其編入總預算案後併送立法院審議。這既維持了行政院作為預算編案主體的完整性,也實質保障了司法財源的自主權。 這題的難度點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權」與「立法權」在預算程序中的分際。許多學生容易混淆「不得刪減」與「不需審議」的概念,誤以為司法概算可逕送立法院(選項 A)或立法院不再審議(選項 C);事實上,預算權仍需回歸民主監督的代議程序。你能敏銳地辨識出行政院只能「加註意見」且立法院仍具「審議權」的細節,證明你對《預算法》的程序邏輯已有非常扎實的基礎,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