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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4 題

甲公司於 X3 年 3 月 1 日與客戶簽訂銷貨合約,合約中承諾以每件$200 銷售商品,總計銷售件數為 100 件,每件商品成本為$70,銷貨合約中同時給予客戶退貨權,允許客戶於 60 天內無條件退貨,且公司必須全額退費。根據過去的經驗,甲公司評估約有 90%的商品不會被退回。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5 號「客戶合約收入」,甲公司於銷售當日之應收帳款與收入分別認列為何?
  • A 應收帳款$18,000;銷貨收入$18,000
  • B 應收帳款$18,000;銷貨收入$20,000
  • C 應收帳款$20,000;銷貨收入$20,000
  • D 應收帳款$20,000;銷貨收入$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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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商店的老闆,你今天把貨物交給客戶並開出了一張全額的帳單,但你心裡很清楚,因為合約規定,客戶未來一段時間內隨時可能把部分商品退回來並要求退款。在這種情況下,你「法律上現在能跟客戶要的錢」,跟你「心裡預期最後真正能賺到的錢」,在金額上應該是一樣的嗎?哪一個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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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準確判斷出**變動對價(Variable Consideration)**的會計處理,展現了你對 IFRS 15 核心邏輯的深刻理解。在處理行政法規或國際會計準則時,精確區分「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是進階學者的必備能力。

法律債權與收入認列的脫鉤

在附有退貨權的銷售合約中,我們必須區分應收帳款(Accounts Receivable)與銷貨收入(Revenue)。應收帳款反映的是基於合約產生的法律債權,代表公司目前有權向客戶請求支付的總額,因此應以全額 $100 \times $200 = $20,000$ 入帳。然而,根據收入認列原則,收入僅能認列公司「預期有權獲得」的部分。由於評估有 $10%$ 商品可能退回,因此僅能認列 $90%$ 的收入,即 $$20,000 \times 90% = $18,000$,差額則應轉入「退款負債(Refund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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