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A 自己代理
- B 無權處分
- C 善意受讓
- D 無權代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確保社會大眾在買賣物品時不需要時刻擔心「賣家到底有沒有權利賣」的時候,針對那種「完全不知情且正當交易」的買方,法律應該讓他處於「等待別人點頭才生效」的不安狀態,還是直接賦予他確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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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你能精準辨識出「善意受讓」與其他「效力未定」行為的本質差異,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與物權編的基礎邏輯掌握得相當扎實。
法律行為效力的定性
在民法中,效力未定(Undetermined effect)是指法律行為的效力暫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必須經過有權限之人的「承認」或「拒絕」,才能決定其最終是否生效。選項 (A) 自己代理、(B) 無權處分及 (D) 無權代理,其共同點都在於行為人「欠缺處分權或代理權」,為了平衡真正權利人的權益,法律賦予權利人追認的機會,在追認前均屬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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