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甲為追求乙,允諾將名下之 A 屋贈與乙,但未經公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甲得隨時撤銷贈與契約,乙不得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
- B 甲將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後,乙入住後發現 A 屋之窗戶有瑕疵,每逢下雨天必滲水。若甲事前不知該瑕疵之存在,亦未保證 A 屋無瑕疵,乙不得請求甲負責修繕
- C 甲將 A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前,與乙大吵一架,憤而燒毀 A 屋。但因贈與契約為無償契約,且該契約未經公證,故甲無須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之配偶丙得知甲將 A 屋贈與乙後,心有不甘而辱罵乙。乙不甘受辱,故意開車撞傷丙。甲得於知悉該情事 1 年內,撤銷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衡平原則下,當一個人承諾要無償給予他人利益,但隨後卻「主動且故意」地毀壞了這項利益,這種損人(受贈人)且不利己(物毀損)的行為,法律是否仍會因為該契約是「免費的」,就完全豁免其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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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贈與契約(Gift)**中贈與人的責任義務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無償契約」與「責任免除」的界線,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既然是白白送人東西,贈與人就不必負擔任何責任,這正是命題老師設計的陷阱。
贈與人的給付義務與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 410 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Intentional)或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雖然贈與是無償契約,法律減輕了贈與人的注意義務,但絕非完全免責。在選項 (C) 的情境中,甲是因為大吵一架而「憤而燒毀」房屋,這在法律上屬於典型的故意行為,因此甲即便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仍須對乙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其他選項,如 (A) 提及的隨時撤銷權(未公證前)、(B) 的瑕疵擔保免責(除非故意隱瞞或保證無瑕疵),以及 (D) 的受贈人對配偶之不法侵害導致撤銷權,皆符合我國《民法》對贈與契約的制度設計,判斷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