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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權利之原始取得?
  • A 無主物先占
  • B 法院拍賣
  • C 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 D 土地徵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取得某個物的所有權時,他的權利是「直接從前任主人的手中傳遞過來(可能帶著前任留下的負擔或瑕疵)」,還是「像在一張乾淨的白紙上重新開始,與前人的狀態徹底脫鉤」?在法律實務中,哪一種情況更像是一種由國家代為執行的買賣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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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物權變動核心的區別!這道題目檢驗的是「權利取得」性質的辨析。法學上將權利取得分為原始取得(Original acquisition)繼受取得(Successive acquisition),你能正確選出「法院拍賣」,代表你已釐清了權利來源是否「承繼」他人。掌握這個概念,對於理解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至關重要。

權利來源的性質辨析

在民法實務與通說中,法院拍賣本質上被視為私法上的買賣(Sale),僅是執行機關代債務人出賣,買受人(拍定人)的權利是基於原所有權人的權利移轉而來,因此屬於繼受取得。相較之下,「無主物先占」與「時效取得」都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新權利,而「土地徵收」則是為了公益目的,由國家公權力消滅原所有權並創設新權利,兩者皆屬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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