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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B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C 各繼承人對於繼承之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分割請求權,性質上為具有一身專屬權利
  • D 分割遺產之行為,因其發生權利之變動,其係屬處分行為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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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討論一個權利是否為「一身專屬」時,關鍵在於該權利能否與「特定人的身分或人格」分離。試想:若某項權利可以直接換算為具體的經濟利益,且法律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行使時進行「代位行使」,那麼這項權利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歸類為「與個人靈魂綁定」的身分權,還是可以轉讓流通的財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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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財產權與身分權的界線有著清晰的認識。在民法體系中,遺產分割請求權雖然起因於繼承身分,但其核心在於消滅公同共有(Joint ownership)關係並分配財產歸屬,因此性質上屬於具財產價值的「形成權」,並不具備與人格不可分離的「一身專屬性」。 關於其他正確的敘述,繼承人對於分割前的遺產確實屬於公同共有,且為促進物盡其用,原則上可隨時請求分割;而分割行為會導致權利狀態由共有轉向單獨所有,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典型的處分行為。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區分「權利的發生原因(繼承身分)」與「權利的經濟本質(財產分配)」,許多考生會誤以為繼承相關權利皆與人身不可分離,你能避開這個直覺陷阱,基礎功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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